【O省迷案 107】——被害人过错
下定义:被害人过错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事先故意犯下过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导致原本不想加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在该行为未受到处罚前就对被告人进行的刑事犯罪的情况。
2004年9月4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了五起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终以被害人过错为由将其中一起改判死缓,其他四起维持原判并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程永明,因为大学舍友反对他开空调而把舍友捅死。
故意杀人犯庞通,因为妻子被邻居张二狗强奸而一气之下掐死张二狗。
故意杀人犯熊跃,因为不堪建筑队长对自己的舍友长期欺压剥削而用钢管将对方打死。
故意伤害犯王慕,被被害人蒲某无端殴打导致受伤,后经过协调蒲某赔偿王慕医疗费。但王慕认为赔少了遂找到蒲某把他打死。
故意杀人犯刘子业,因为邻居8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牛爷爷经常威胁杀刘子业全家而勒死对方。
问:谁被改判了死缓?
【O省迷案 102】—— 法院推理新编(3)
O省高院规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即某种犯罪行为在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时的量刑)的20%~30%,本条适用于法定刑全部在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
李鹏因为邻居老苟多次强行侵犯、羞辱自己的妻子还往自家投放危险化学品未遂而上门理论,进而把老苟殴打致死。S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鹏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李鹏从狱友口中获取了一起贩毒案的线索,并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涉毒案件。2021年8月10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李鹏有重大立功,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鹏对此表示不服,理由是即使按照20%的幅度从轻处罚,量刑也最多是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本案不适用那条规定。李鹏又不服,说:“我一审可是只判了十五年,属于有期徒刑,怎么不适用啊?”
问: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李鹏的错误假设?
Sroan开着四轮拖拉机,车上拉着一个空棺材。走到半路下起了雨。这时路边出现了冀桢请求搭车,好心的Sroan让冀桢上了后面的拖车。由于雨大,冀桢爬进了棺材躲雨,还盖上了棺材板。不久又遇到托马斯松也被淋成了落汤鸡,Sroan也让托马斯松上了拖车。
没想到托马斯松上车之后,冀桢推开棺材板,探头出来查看雨势。托马斯松以为见了鬼,吓得当场跳车,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在这起案件中,责任应当由谁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