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燃料公司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由某機械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燃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雙方協商展期6個月。燃料公司希望機械公司繼續提供擔保,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本來不想擔保,但是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上用草書寫了4個字並簽名蓋章。6個月後,燃料公司沒能歸還借款,銀行將機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趙某稱自己寫的是「不願擔保」,不承擔責任,但銀行堅持稱趙某寫的是「同意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機械公司歸還借款?
2018年12月29日,新版的《公務員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從2019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這個版本的《公務員法》,下列哪個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某商場在5月1日起的好幾期晚報上連續發廣告,其內容是:「我商場現有某某廠名牌某型號電視機,每台價格1500元,隨時供貨。截止日期為5月7號,欲購從速。」姜某看到廣告后,在5月5日到該商場購買要求購買一台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但是商場服務人員卻告訴他:沒有貨了,真想購買,明年趕早。姜某覺得自己打車來買電視卻買不上,吃了虧,認為商場應該按廣告上說的執行,如果真的沒有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就要賠償他來去的車費100元。
請問,商場應該賠償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