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oan酷愛收藏,並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於年代太久遠,Sroan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
某日,Sroan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闆鑒賞,店老闆十分喜歡該酒杯,並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於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
Sroan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於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於是,Sroan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待日後古董店老闆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
結果,古董店老闆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後,Sroan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闆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此時
某不鏽鋼加工廠專業加工移動廁所,一般都是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和客戶聯繫。一次,公司業務經理在網上結識一客戶,客戶要求定做一批戶外移動廁所,對方把產品的要求、樣式等資料用傳真傳送給加工廠,加工廠溝通完也傳真給對方進行確認。對方事先付了2000元作為預付款,要求在15天之內交貨。加工廠組織員工緊急加工,按對方要求完成定做,並在15天之內發貨。對方收到貨后堅稱材料不合格,不付款並退回貨物。雙方沒有正式的交易合同,傳真也算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