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家裡的聯繫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現,於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甲應當如何處理?
某儀器廠與某無線電廠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儀器廠為無線電廠加工一批專業稜鏡,儀器廠收取加工費共計5萬元,2009年12月30日前交貨。由於製作此專業稜鏡的原料特殊,雙方約定由無線電廠提供原材料。交貨時,無線電廠對儀器廠所加工的專業稜鏡進行了質量檢驗,發現有1/4不合乎合同要求。無線電廠要求儀器廠承擔賠償責任,儀器廠以無線電廠提供的原材料質量等級不一致,不完全符合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並要求無線電廠支付加工費。
無線電廠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儀器廠可以不承擔責任嗎?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國人郭某與外國人珍妮的離婚訴訟,郭某委託黃律師作為代理人,授權委託書中僅寫明代理範圍為「全權代理」。關於委託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的委託,商人可以拒絕與對方做生意,工程師可以拒絕為對方做設計,醫生能拒絕為患者治療嗎?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法律呢?
在醫療糾紛頻頻出現的態勢下,醫生憤然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情況並不鮮見。
我們先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孕婦家屬持挂號單衝進診室要求醫生立即為其開一張急診入院證,醫生了解孕婦病情並查看患者檢查單后,給出患者處理建議,但患者家屬拒絕,威脅醫生立即開住院證明,並口出狂言威脅醫生人身安全。該院14位醫生聯合簽名發出要求患方道歉的聲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
案例二
一位女子帶5歲的女兒去醫院急診科就診,骨科值班醫生正在接診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該女子先去挂號,女子拒絕並對醫生動手。雖醫院給患兒進行了複位和石膏固定,隨後醫院骨科主任公開發布了一個強硬聲明:在得到合理處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絕繼續為患兒提供醫療服務。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但當林某的癥狀好轉后,便開始出現不配合治療的情況,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醫院停止輸液治療,經常自行離院外出並勸阻無效等。而當醫院建議其出院時,又被其拒絕,後患者要求醫院予以手術治療,醫院以該院沒有MRI檢查設備,手術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為其進一步治療。後患者出院,出院醫囑註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MRI檢查並治療」。
案例四
患者入院準備手術,因手術延誤,家屬要求在非探視時間(該院實行封閉式管理)進行探視,並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揚言要與醫生清算,並有侮辱性語言,主刀醫生下第一台手術后得知此情況,上報科室,科室決定暫停此患者手術,如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手術,勸其出院。
以上四個案例均涉及醫方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形,多半因醫患矛盾升級而出現醫方拒絕治療的情況。那在醫療活動中,醫方是否有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呢?
某水電站與某商貿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水電站得知,商貿公司與另一公司合併。原來,商貿公司是劉某的一人公司,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該公司有些難以支撐。因為劉某與水電站以前有業務來往,所以還有生意可做。為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劉某決定與另一公司合併成為一家大型商貿公司,在履行合法手續后,新公司成立了。那麼,原商貿公司與水電站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由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