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2009年的夏天,某养殖场与某副食品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批发公司自行到养殖场取走鱼,并当场支付货款。到合同履行的前一天,养殖场为保证按期交货,而且便于副食品批发公司取货,将合同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大河的水池之中。合同履行期间已到,副食品批发公司一直没有来运走鱼,养殖场催促副食品批发公司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自己送货,费用由副食品批发公司承担即可。但是副食品批发公司提出因其库存的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合同履行期结束,副食品批发公司仍未来提取这批鱼。刚过一天,当地突降暴雨,致使养殖场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养殖场对逃走的鱼有责任吗?
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