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糖厂向贸易公司提供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通过对市场的了解,认为一级中砂白糖的销量不一定会好,而二级中砂白糖可能市场更好一些,决定将合同中砂糖的级别进行变更。在协商过程中,糖厂经理提出近年来一直是一级中砂白糖的销量不错,建议不要对级别进行变更。贸易公司经理举棋不定,最后在合同中写下“未尽事宜,再行协商”,以期看商品走势再行变更。
请问,“未尽事宜,再行协商”是对合同有效变更吗?
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科技开发公司提供给印刷厂一套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合同签订后,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印刷厂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立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后经多次调试,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印刷厂要求解除合同。科技开发公司指出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设备送到印刷厂就完成了合同,不能解除合同。
请问,印刷厂能主张违约责任吗?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将一批价值20万元的电脑显示器运送到广州,双方签订了运送合同。物流公司按时将显示器装箱,货车行进到湖南地段时,司机接到公司电话,要求其按原路返回。原来,科技公司解除了买卖合同,不再需要送显示器到广州。科技公司称货物并没有送到广州,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物流公司认为已经为运送显示器支付了大量的费用,科技公司应当按单支付。
请问,托运人半路要求将货运回,还要支付运费吗?
某农科院研究所经过一年的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农药,一切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后,却因剂型不稳定无法投产。在他人介绍下,研究所找到了某农药厂老工人褚某。双方协商确定,褚某在半个月内为研究所解决农药剂型问题,并保证该药品浓度为40%乳剂,研究所负责提供确定剂型的一切协作事项及经费,并在新型农药第一批产品投放市场后,向褚某支付适当报酬。合同订立以后,褚某按其解决了农药剂型问题,但是他对研究所支付的报酬不满,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脑力劳动,提供的服务属于技术服务,应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请问,研究所应该付技术服务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