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在5月1日起的好幾期晚報上連續發廣告,其內容是:「我商場現有某某廠名牌某型號電視機,每台價格1500元,隨時供貨。截止日期為5月7號,欲購從速。」姜某看到廣告后,在5月5日到該商場購買要求購買一台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但是商場服務人員卻告訴他:沒有貨了,真想購買,明年趕早。姜某覺得自己打車來買電視卻買不上,吃了虧,認為商場應該按廣告上說的執行,如果真的沒有廣告中指明的電視機,就要賠償他來去的車費100元。
請問,商場應該賠償車費嗎?
2018年12月29日,新版的《公務員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從2019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這個版本的《公務員法》,下列哪個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某外貿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並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合同約定,外貿公司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貿易公司負責在國內銷售,貿易公司按批次交付貨款。外貿公司運回第一批香煙,但是貿易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外貿公司同意。3個月後,貿易公司仍未支付貨款。外貿公司要求貿易公司支付,貿易公司稱他們之間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他們拒絕支付貨款。這份合同真的無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