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與某電子廠簽訂了一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研究所許可電子廠使用其專利技術3年,並向電子廠提供樣品、產品說明書、圖紙並負責技術指導,在合同有效期內,研究所不得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技術。合同還約定電子廠在合同訂立后10天內支付1萬元入門費,在每年12月30日電子廠按其生產的專利產品年銷售額的5%支付技術轉讓費。合同簽訂后,電子廠如約支付了入門費,生產出專利產品並在市場上銷售,但產品銷售不暢,造成經營虧損。研究所要求電子廠支付提成,電子廠表示專利產品擠壓在庫,無錢支付。
專利產品銷售不暢,還要支付專利實施許可費嗎?
Sroan的丈夫托馬斯松跟四名女子有染,並對這四名女子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詐騙,涉案金額總計超過50000元。Sroan得知后十分痛心,但卻沒有報警,只是勸托馬斯松好自為之。終於,托馬斯松在一次犯案中不幸被捕,即將接受審判。就在開庭前,托馬斯松的家人向法院起訴了Sroan,說其犯了包庇罪。請問Sroan和托馬斯松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