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超市的經理蔣某得知某糧油公司引進了一套生產食用花生油的設備,用該設備生產出的花生油不僅質量好,而且出油量高,其價格相對低一些。於是,蔣某與糧油公司聯繫,要求定購大量花生油。糧油公司表示該設備正在調試,要1個月以後才能正式生產。2009年6月20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合同在1個月後生效,加上生產日期,糧油公司8月1日交貨。到了約定時間,糧油公司沒有按約定交貨,蔣某又與其約定了5天的寬限期。但是糧油公司還是未能按時交貨,15天後糧油公司通知蔣某貨物已經發出,蔣某稱拒絕接收貨物,並要求糧油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糧油公司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某不鏽鋼加工廠專業加工移動廁所,一般都是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和客戶聯繫。一次,公司業務經理在網上結識一客戶,客戶要求定做一批戶外移動廁所,對方把產品的要求、樣式等資料用傳真傳送給加工廠,加工廠溝通完也傳真給對方進行確認。對方事先付了2000元作為預付款,要求在15天之內交貨。加工廠組織員工緊急加工,按對方要求完成定做,並在15天之內發貨。對方收到貨后堅稱材料不合格,不付款並退回貨物。雙方沒有正式的交易合同,傳真也算合同嗎?
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以為是兔子,於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個彈孔,甲、乙所使用的槍支、彈藥型號完全一樣,無法區分到底是誰所為。對於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某建築材料公司經營各種建築裝飾材料,包工隊隊長汪某是其老客戶,在汪某的介紹下,某裝修公司從建築材料公司賒購了一批價值5萬餘元的裝飾材料。出於對汪某的信任,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寫保證條款,只是讓汪某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籤了字。合同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可是裝修公司由於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於是,建築材料公司要求汪某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裝修公司所欠貨款。汪某以合同中沒有保證條款,保證責任不明確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雖然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但是汪某作為保證人簽了字,他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