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电器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给电器厂一批电脑芯片,金额共计20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双方应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厂事后所购电脑芯片已经是市场的换代品,远不值20万元。电器厂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购销合同,但是电子科技公司称,应按合同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电器厂负责人称:“合同撤销了,其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该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
2008年6月,某外贸公司与某汽车经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汽车经销公司交付两辆高档进口越野型汽车,价格分别为149万元和133万元。2008年11月20日,汽车经销公司发出《提车通知函》和附带的《情况说明书》。在《情况说明书》中,汽车经销公司提到从2008年8月开始,国家汽车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原车价格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因为两辆车车型不同,因此,两辆车分别提高了3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价款。汽车经销公司能否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