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電子科技公司與武漢某電器廠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電子科技公司銷售給電器廠一批電腦晶元,金額共計20萬元,合同還約定合同雙方應到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電器廠事後所購電腦晶元已經是市場的換代品,遠不值20萬元。電器廠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購銷合同,但是電子科技公司稱,應按合同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電器廠負責人稱:「合同撤銷了,其中的仲裁條款當然也無效。」該負責人的說法正確嗎?
2008年6月,某外貿公司與某汽車經銷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汽車經銷公司交付兩輛高檔進口越野型汽車,價格分別為149萬元和133萬元。2008年11月20日,汽車經銷公司發出《提車通知函》和附帶的《情況說明書》。在《情況說明書》中,汽車經銷公司提到從2008年8月開始,國家汽車消費稅稅收政策調整,原車價格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因為兩輛車車型不同,因此,兩輛車分別提高了30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價款。汽車經銷公司能否以政策變化為由主張情事變更?